2020年11月25日,黄某(原告)与
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
公司(被告)签订了《庭院景观
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13万元。本以为这是一个美好合作的开端,可没想到后续状况不断。由于房屋存在其他问题,尽管合同已经签订四年多,且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合同项下的工程却一直未开工,被告也未开始履行合同。
原告认为,合同履行基础发生了变化,房屋因土建施工而毁损,这种变化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且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于是,原告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
定金。被告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
其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被告,而是原告方面出了问题,所以原告是违约方。
其二,原告已付的13万元属于定金,根据
定金罚则,基于原告违约的情况,这笔定金应予以没收。
其三,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了设计、植物的移栽、假植以及拆除水沟盖板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成本,所以原告要求返还定金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原告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法院认为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明显不符。因此,原告主张的
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不过,鉴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支付的13万元款项的性质,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预计造价130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定金13万元的约定,结合原告实际支付13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定金,而非原告主张的“合同款项”。由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因归责于原告的原因而解除,按照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返还该定金。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准确理解情势变更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但情势变更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是所有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都能适用。当事人在主张情势变更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变化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明确定金性质与罚则
定金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还涉及到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是定金还是其他类型的款项。一旦违约,定金罚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违约方可能会面临定金被没收的后果。
保留相关证据
无论是在合同签订还是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本案中,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的设计、植物移栽等工作,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成本支出。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谨慎对待,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希望这起案例能给大家在处理类似法律事务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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