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项目建设征收,某户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该户有七名应安置人员,他们均享有人均30平方米
安置房指标及对应补偿款、补助、奖励等权益。2018年10月,相关人员作为户主代表与征收部门签订了《
房屋拆迁统建还房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等费用也已由户内相关人员领取。
然而,原告以对案涉房屋贡献较大、生产用房系其与已故丈夫修建为由,起诉要求单独使用一个安置房指标,并分割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及利息,将户内其余六名家庭成员诉至
法院,请求巨额
财产分割。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四点:一是案涉安置房指标、补偿款等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二是原告主张分割是否满足共同共有财产法定分割条件;三是原告诉请是否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四是原告要求单独选定安置房是否有合同及政策依据。这里面涉及到家庭成员身份关系、
征地拆迁政策、共有物权规则、诉讼时效等多重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处理起来难度较高。
六名被告面临巨额财产分割诉求,一旦败诉将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应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启动全流程精准办案工作。首先,全面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
拆迁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凭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共
同居住生活情况等全部证据材料,逐一梳理事实细节,精准锁定案件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
接着,精准法律定性,明确财产属性。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土地为家庭承包地,安置房指标、补偿款、集体资产分配款等均基于户内全体成员身份取得,与家庭身份关系紧密绑定,依法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原告主张的可随意单独分割的财产。
然后,构建双层抗辩体系,夯实胜诉基础。在实体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共有基础丧失或重
大理由方可分割。原告长期与家人共同生活,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无法定分割事由,且未举证证明财产为按份共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时效层面,案涉
拆迁及补偿发放发生于2018-2019年,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当时即应知悉权益状态,其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事由,依法丧失胜诉权。
最后,紧扣政策与合同,驳回不当诉求。明确案涉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协议明确约定被征收人不得调整安置方式,原告要求单独使用安置房指标的诉求,既无合同依据,也违背征地安置政策,依法不应支持。
在庭审中,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条文,重点突出共有关系未丧失、诉请超时效、安置政策强制性三大核心抗辩观点,逻辑严密、依据充分,全面有力回应原告诉求,获得法庭高度认可。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等代理人的全部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认定案涉安置房指标、补偿款等财产为家庭共同共有,原告不满足法定分割条件;认定原告诉请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时效抗辩依法成立;驳回原告要求单独使用安置房指标及分割补偿款、补助、奖励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个案子最终实现全面胜诉,律师凭借专业法律能力,成功维护了六名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财产被不当分割,守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结合本案司法裁判结果与当地司法实践,律师就征地拆迁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提出了一些权威、新颖的实务观点。
拆迁安置权益统一定性
农村征地拆迁中,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安置房指标、补偿款、补助奖励、集体资产分配款等权益,原则上均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以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为基础,并非单纯按出资、贡献大小划分。
共同共有分割严守法定条件
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有严格法定限制,仅在分家析产、
离婚、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方可主张分割;仅以“贡献较大”为由要求单独占有、多分财产,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是维权关键防线
拆迁补偿款领取并分配完毕后,家庭成员起诉分割相关给付性权益,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发放、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期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将直接丧失胜诉权。
安置政策不可随意突破
统建还房、集中安置等征地安置方式,通常明确以户为单位实施,指标不得随意拆分、不得单独选房、不得擅自变更安置方式,家庭成员内部争议不能对抗征收安置协议约定与地方征地政策。
家庭共有纠纷最优处理思路
遇到拆迁分家、补偿分割等家庭共有财产争议,应先定性财产性质,再审查分割条件与诉讼时效,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案件风险,制定针对性应诉或维权方案,避免错失维权时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征地拆迁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家庭关系,处理起来需要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律师在处理这类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