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等等。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体流程如下:1、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3、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条件: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并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相关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