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经过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那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应以书面方式提出。2、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不同的损害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工伤鉴定一般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经当事人质证,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对重新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上诉状【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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