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很多,而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发生的约定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受要约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表示同意签订合同,所以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成立是在承诺生效后,如果后悔承诺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的,合同不成立。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受要约人是要约邀请人的对方,要约邀请人是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可以决定是否承诺。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涉及要约收购时,还有对受要约人的专项特殊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生效,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如果要约约定了承诺期间,那么在要约生效后就不可以进行撤销,否则与约定期间的意义相违背。
受要约人能变更下列内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修改变动,则需要看所修改的内容是什么,判断是否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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