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正常产假98天,最长可休息一年。《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