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入职时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以及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留有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若无法协商一致,直接向员工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必定承担法律风险。
首先试用期时间和合同约定是否合法;其次,工资是否符合条件;第三,企业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标准;第四,录用标准是否向员工公示或者说明;第五企业是否按照录用标准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第五,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尽可能在试用期合同中将录用条件进行量化,列明具体的量化要求,并告知劳动者,方能保证改标准对试用期;劳动者产生响应的法律效力。
试用期内只要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病假期”、“女职工三期”等特殊情况不能依据本条规定解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在试用期内只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均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
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公司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公司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3)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4)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提出。
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标准:双方约定或员工自我确认。从法律角度看,如员工确认了工作目标、任务或要求,主张这些不合理就要举证证明;如员工没有确认,企业就要举证证明合理。以其他相同工种或岗位的大部分人员的完成情况来判断。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应能够用具体的数据或标准评判,避免模糊性描述。注意搜集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保留告知程序的记录。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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