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温度,苏禹铭律师情理法交织解纠纷
在
湖北荆门,有这样一位在法律界颇具声誉的律师——苏禹铭。他本科毕业于
武汉大学,是湖北新天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执业证号1420**********680。至今,他已拥有超过二十七年的执业经验,始终专注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与重大
刑事辩护领域,在业界及客户中赢得了不错的口碑。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交通意外案件,感受苏禹铭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专业与智慧。
意外跌倒,赔偿责任引争议
2025年9月10日上午10时08分左右,被告刘某(化名)在小区门口倒车,车辆底部刮碰到路沿石,致使变速箱受损,部分变速箱油遗漏在路面。仅仅六分钟后,原告郑某(化名)驾驶电动车经过这里,因路面有油污而摔倒受伤。此次事故给郑某造成了医疗费、
误工费、伤残
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约10万余元。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然而,原告郑某向人民
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由此拉开帷幕。
精准剖析,坚守法律底线
苏禹铭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这起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坚守法律底线、积极争取调解”的代理思路。
在法律条文的解读上,原告主张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认为被告漏油构成“遗撒”行为。苏禹铭律师通过严谨的词源解释和体系解释,阐明“遗撒”特指运输过程中因
超载或未按安全运输要求导致货物散落的情形。本案是车辆部件意外损坏导致的被动渗漏,与“遗撒”的构成要件有着本质区别。将突发性机械故障漏油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遗撒”,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苏禹铭律师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凸显交警认定的证明效力。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各方均无责任,这说明被告在驾驶过程中没有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不存在操作不当或其他过失。漏油是由于路沿石高度、视觉盲区等客观因素瞬间引发的,被告无法预见和避免。而且,从漏油发生到原告摔倒仅仅间隔六分钟,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客观上也无法即时处置。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此外,苏禹铭律师还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过失。事故发生在白天,路面油污是基本可视的。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依法负有观察路面、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他在油污已存在六分钟的情况下仍驶过并摔倒,说明他的观察专注度或骑行速度存在明显不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原告的重大过失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情理兼顾,促成调解终局
在庭审中,苏禹铭律师围绕“遗撒”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自身过失三个维度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以判决结案,被告很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来说,意味着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弥补,而且原告确实因伤致残、经济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苏禹铭律师一方面坚持法律立场不动摇,另一方面与委托人刘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客观分析了判决与调解的利弊。他指出,即使判决能彻底确认无责,但诉讼周期较长,被告仍需投入时间和精力;而调解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虽然需要承担一定经济支出,但能一次性终局解决纠纷,避免后续执行风险。刘某表示理解与配合,最终同意在完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原告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原告则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调解结案后,委托人对苏禹铭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判断和务实方案表示非常满意,认为既维护了法律上的清白,又兼顾了人道关怀,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苏禹铭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找到了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展现了法律的严谨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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