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方式,国家机关通过收养的法定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违法收养的发生,原1992年的《收养法》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是将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成立的三种形式。
(一)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二)收养的原因;(三)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四)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五)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事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2、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收养法,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和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