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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

2024.04.11 公司法 124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其中会计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法》第20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第15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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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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