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包括外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并根据《刑法》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还包括外国法人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包括外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并根据《刑法》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还包括外国法人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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