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即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方法、步骤进行。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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