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如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法院起诉和受理更能获得便利和公正的结果,那么,我国法院经自由裁量之后,可以停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1、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对于涉外合同,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处理规则采取如下原则:1、当事人协议原则;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司法豁免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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