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会马上采取强制措施。立案是一种司法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强制措施是指通过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
立案后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才采取措施。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一定。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应当由办案的公检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依情况分析:一、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是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若行政机关是合法行使行政职权,无需补偿。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如果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出示相应的证件,民警也是属于公安机关额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和出示相关证件,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之后,之前的强制措施是会“自动解除”。但强制措施一般是撤销或者变更,不用“自动解除”这一说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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