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立案后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才采取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立案后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才采取措施。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不一定。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应当由办案的公检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公安机关可执行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都包括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等;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公安刑事立案后不是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多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
批捕后公安机关能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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