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没有实质性影响,在以后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能对本会计人员经办的一些事项不予受理或要求其他人来经办。办税员经手办理的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或者办理的问题公司数量比较多,会被拉黑,对于那些问题公司要回避,坚持原则,避免税务局拉黑风险。
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竭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通常状 况 工商登记注销之前 会要求先行办理清缴、注销税务相关手续 建议你与税务机关询问、核实如何办理
请完善问题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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