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则和程序参与事物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股权变动在公司法领域,是指股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事实状态。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确认之诉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诉讼若是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等,是有可能引起股权变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股权变动效力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属于权利变动的原因行为,其直接效果在于约束合同交易双方如约进行交易,而不是当然地产生交易效果或实现交易目的。
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物权变动办理登记的,物权变更是有效的,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股权在质押期间的一般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提前清偿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股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股权质押转让有限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股权质押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之间转让,没有限制。一种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有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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