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继承权。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当事人是1994年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若当事人是1994年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双方只是同居关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但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约定由其继承相应的遗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以下程序: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前协议要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采协议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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