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也上照你们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平分,具体的情况可以跟我说明一下
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存在事实婚姻。
可以要求返还大部分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民法典婚姻篇》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一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包括《夫妻关系证明书》)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据。以上是针对您问题的简要回复,因为婚姻家事涉及较多的个人隐私,为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如需帮助建议您一对一咨询,以便及时为您解决问题。
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请求离婚,一般会被告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离婚,或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