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事实婚姻后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的,如果造成赠与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
一般夫妻离婚个人财产不进行处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依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后,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期间死亡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酌情分得遗产权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