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双方自愿结婚;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可以走“判后答疑”程序。如果法官不釆信关健证据,可以要求答疑,也可以选择其它法官答疑。如果法官依然采信不实证据,可以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构成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该婚姻无效。 重婚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
一般不认可,但是法律对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认可,在其之后,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等。
1、婚姻法现已失效,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是在《刑法》中。 2、《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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