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民法典婚姻篇》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一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包括《夫妻关系证明书》)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据。以上是针对您问题的简要回答,如需帮助建议一对一咨询,以便及时解决您的问题.
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您好,我是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家理律所专注婚姻家事咨询。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暂无法给您明确建议。简单分析如下:1、未办理结婚登记;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的;4、双方均是未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都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婚姻家事问题涉及较多个人隐私,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
你好,1994年之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的没有事实婚姻,为充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陈述和相关资料为您提供权威、详细的法律建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