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能否依据股权转让意向书之约定要求继续转让股权
解析
受让方不能依据
股权转让意向书之约定要求继续转让
股权。股权转让意向书是订立
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意向书一般就股权转让标的、计价方式、交易条件、交易时点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出约定,预约合同具有诺成性,即合同主体达成合意预约即告成立,不受其他要件的约束。
预约合同未涉及本约的具体内容,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仍需当事人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可凭借预约合同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缔约义务,对方当事人按诚信原则为订立本约进行协商即可。
若支持该强制缔约义务,一方面将严重违背预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将一方缔约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之上,与强买强卖无异。另一方面也将模糊预约与本约的界限,使预约合同的“预约”效果变得毫无意义。
风险提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思考清楚,希望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包括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具有部分效力的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根据相应的真实意愿签署适当的协议。适当的协议不仅取决于合同名称是否贴切,更重要的是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是否准确和符合双方的预期。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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