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需要的资料:1、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产品名称;4、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5、产品执行的标准;6、产品标签样稿;7、产品检验报告;8、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等情形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等处罚。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需要以下的资料:1、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新原料研制报告;3、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4、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新原料研制报告;3、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4、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可以延续注册证有限期,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了法律规定的不予延续的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处以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可以,化妆品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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