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一)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是外国股东。(2)公司注册资本应为注册机关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和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3)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4)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具体程序有: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签定协议、章程。报请商务部批准。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告。发行股票。验资。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备案。交付股票。公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以下程序:1、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条件: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司注册资本的不低于3000万元;3、募集设立前3年连续盈利。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司注册资本的不低于3000万元;3、募集设立前3年连续盈利。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导致行业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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