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以下情形:(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包括的内容:1、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2、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3、按照规定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指标;4、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5、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
具体流程如下:1、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2、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3、审批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4、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我国法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以下情形:(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当事人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携带好以下相关材料到环境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满足以下的条件:1、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2、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可以继续排污的提出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流程:去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填好后,盖上公章,带相应的资料,年审公告里有说明,再带上排污许可证去环保窗口办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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