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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哪些义务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哪些义务
2019.01.17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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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
第十五条 自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
债务人
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
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报告编号:NO.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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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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