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2、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3、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规定:1、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3、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4、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符合下列要求:1、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2、符合北京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3、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4、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禁止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5、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的行为。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2、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规定:1、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2、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3、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4、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规定: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2、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3、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及时协助管理机构查找被举报车辆,妥善处理事项;4、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