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接到驳回申请的书面通知后,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复审申请的九个月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对复审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撰写好驳回复审理由书,准备相关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公司,还需提交委托书。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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