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机动车报废条件如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章程;4、法定代表人身份;5、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7、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以及机动车号牌。2、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记载的信息一致。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先行办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检验。
办理费用:网上办理收取邮寄费约30元。办理条件: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
驾驶报废机动车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