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一、认购协议书包含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认购书有一定法律效力,包括预约合同性质效力(对房屋等条款达成初步意向)、定金条款效力(对双方有担保作用)、诚信协商义务(约束双方诚信协商),但它不是正式合同,效力范围有限,为签正式合同铺垫。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一般规定为: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效力,要具体分析。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且双方有受约束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约定初步意向的,视为预约合同。符合条件的认购书有法律效力,能约束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认购书效力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签订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认购书内容明确且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认购书可能无效或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