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年磨一剑,铸就刑辩佳绩
曾胜权律师拥有十年一线
刑事辩护经验,专注刑事诉讼全流程。这十年间,他累计经办各类刑事案件近千起,年均办案量近百件。如此高负荷的工作,不仅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更让他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得心应手。他在辩护中取得诸多成果,累计有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
法院判处
缓刑及显著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况,其中无罪及不起诉类结果数十件,缓刑判决近百件。他的办案区域覆盖
苏州及长三角地区各级公检法机关,熟悉区域司法实践,这使得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更好地把握当地的司法尺度。
(2)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曾律师经办过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就拿某商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控
合同诈骗800余万元一案来说,周某以
公司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
购销合同,收取货款后因上游货源断裂未能如期交货,被指控
合同诈骗罪。曾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调查,调取周某公司近三年经营流水、与上游厂家的采购意向书、已支付
定金的银行凭证,证明其收取货款后确实用于组织货源,并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周某积极筹措资金、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的证明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签合同,一方如果抱着骗钱的想法,用各种手段骗取另一方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张三虚构了一个公司和李四签合同,拿到钱就跑了,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关联说明:在周某的案件中,曾律师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周某收取货款后用于组织货源,并非“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也没有虚构事实等行为。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抗辩,最终使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深耕公益,彰显社会责任
曾胜权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较好,还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他是
姑苏区西美社区常驻法律顾问,长期扎根基层,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
法律咨询、矛盾调解及普法服务。他也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益值班律师,定期在法院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累计服务群众数百人次。他还积极参与
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与收费客户同等的专业辩护服务。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4)学历与经验并重,铸就复合能力
曾律师毕业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本科学位,后深造于
上海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他系统接受法学基础
教育,奠定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接受商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思维训练,具备宏观商业风险预判与微观刑事证据分析的双重能力。在十年的执业期间,他持续关注刑事司法前沿动态,对新型
网络犯罪、
经济犯罪等领域的司法裁判倾向保持深度研究。这种学历背景和持续的学习能力,让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应对自如。
(5)口碑载道,践行执业理念
十年执业,曾律师累计收到当事人及家属赠送的锦旗、感谢信数十件。当事人家属评价他“不仅专业,更难得的是真心为当事人着想。案件期间每周都会见、每次都有新进展,让我们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曾律师坚持“三敬”原则:敬业于法条、敬心于细节、敬责于生命,秉持“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办案风格,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细致拆解。他信仰“办的不是案件,是他人的人生”,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所以总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法律结果。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问题,不妨相信这位专注刑辩十年的律师——曾胜权,他将用专业和责任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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