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医疗期和实际工作年限有关,规定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医疗期内辞退劳动者的,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2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医疗期计算: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九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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