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 1.内部行政行为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指示、行政处分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它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并不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它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并不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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