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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2024.04.24 行政诉讼 1814人浏览举报
解析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 1.内部行政行为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指示、行政处分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内部行政行为不等于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旨在对内部产生适用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旨在通过利用公共职权在社会管理中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此次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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