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法律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四)市场计划书;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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