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的形式有两种: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的任务包括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方面,是否属实、充分、合法,准确,避免冤假错案,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具体审查下列事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中规定,只有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对罪犯判处死刑。当然死刑里面存在一种特殊的制定,那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时罪犯最终可能还死不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复核死刑的处理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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