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任务包括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方面,是否属实、充分、合法,准确,避免冤假错案,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具体审查下列事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虽然我们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做到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复核的形式有两种: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死刑的处理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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