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死刑复核的形式有两种: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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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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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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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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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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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报告编号:NO.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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