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是异议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执行的。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
商标异议申请的方式如下: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准备异议书件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异议申请途径是向负责审查商标的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等。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是异议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