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如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如果法律对于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则订立合同的主体要符合特殊的资质要求。
一、中央机关、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部委行署等;二、地方政府、机构;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一般认为,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主体资格要件有三项: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拆迁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拆迁办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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