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指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孤儿的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孤儿父亲或者母亲的生前所在单位,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送养人可以再生育孩子。若当时父母送养子女是因为没有抚养能力,但后来父母的经济状况改善,从而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生育孩子的,则可以再生育一个。
1.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2.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3.应该以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为主,征得其同意。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监事、独立董事;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的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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