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取得退出公司的目的。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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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退股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n(1)如果您在投资时签有相关退出协议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进行退出并结算相关收益。\n(2)如果没有相关退出协议的,一般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的程序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转让价款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根据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n我们团队专业从事公司、投融资相关法律业务,如有进一步咨询需求,可以直接与我联系。,建议找律师为您维权,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