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则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解散公司诉讼中,有权利申请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按照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但该诉讼只能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1、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2、其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
有如下情况下公司可以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具体有如下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
这些情况下法人有权开除股东: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开除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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