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无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
(二)保证合同因主
合同无效而无效。
具体情形如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
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
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
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
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
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债务人、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违反有关法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
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归于无效。
风险提示:对于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
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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