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 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从2018年8月1日起,无锡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890元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5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社厅公布,广东将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为四档。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51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4元/小时调整为16.4元/小时。根据通知要求,我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西安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等10个区县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3个区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