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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

2021.09.17 合同纠纷 2005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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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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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

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

李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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