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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2024.04.11 公司法 74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的资料: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十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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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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