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二)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三)审批机构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四)获得批准一个月内,持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四)贷款进行投资;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需要的材料: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四)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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