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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4.04.11 公司法 6803人浏览举报
解析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六)有符合《律师法》和法律规定的律师;
(七)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八)有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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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六)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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